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思某某(又名思某甲),女,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思某某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思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