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手第00057号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增胜。委托代理人李麦锋,系该社职工。被告丁某某,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ⅹⅹ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诉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于2011年3月24日以被告丁某某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城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景 涛
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彦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