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永商初字第580号
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号。
负责人:于某某。
被告:永康××市政园林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东路××楼。
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政园林管理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 朱永革独任审判。经审查,原告起所诉的被告永康××市政园林管理处已于2010年9月13日分设为“永康市市政管理处”、“永康市园林管理处”,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永革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胡凯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