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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180号

董开飞与高二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开飞,高二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董开飞,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高二伟,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慈甬路东山路口浦发银行6楼。代表人:任安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开飞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高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开飞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高二伟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开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董开飞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