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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392号

杨某某与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诸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392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诸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

审 判 长  唐平君

审 判 员  李志业

代理

审判员  杜 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