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392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诸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
审 判 长 唐平君
审 判 员 李志业
代理
审判员 杜 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