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执字第00227号

闫某某、尤某某、尤某某、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某某,尤某某,周某某,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马仲河镇。申请执行人尤某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马仲河镇。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马仲河镇。申请执行人尤某某,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马仲河镇。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裴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尤某某、尤某某、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寒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