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24-1号申请人谢礼兵,男,农民。申请人何双凤,女,农民。被申请人徐金珠,男,汉族,农民。谢礼兵、何双凤与徐金珠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商民初字第39-2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徐金珠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6万元(已付3万元),下欠3万元自2009年起每年给付5000元至2014年清结止。因徐金珠对2010年应支付的5000元赔偿款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将2010年度赔偿款5000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领取,执行费50元何双凤自愿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商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度应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梁洪君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