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72-1号本院于2011年2月26日对原告林宝焕诉被告许惠萍、胡小芬及被告许惠萍、胡小芬反诉原告林宝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甬慈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错误,应予更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2行“……同时再出具领款凭证给被告方……”更正为“……同时再出具领款凭证给原告方……”。
审 判 长 黄文琼
审 判 员 邹建祥
人民陪审员 华通流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