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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初字第30号

康珍秀与康高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康珍秀,康高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康珍秀。

委托代理人:王陆资,资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高葵。

委托代理人:莫小洪,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珍秀诉被告康高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康珍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予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林 涛

审 判 员 :梁阳光

人民陪审员 :钱开顺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王荐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