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康珍秀。
委托代理人:王陆资,资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高葵。
委托代理人:莫小洪,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珍秀诉被告康高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康珍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予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林 涛
审 判 员 :梁阳光
人民陪审员 :钱开顺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王荐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