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漯立民初字第1号
原告:程胜利,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景仲。
被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东风。
原告程胜利诉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河南开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跃民
审判员 权青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