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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邢东民初字第132号

陈付菊、张金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20-08-14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付菊;张金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邢东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陈付菊,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张金岩,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菊与被告张金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菊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付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付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付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房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