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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508号

方菊美与陈坚、余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菊美,陈坚,余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508号

原告:方菊美。

委托代理人:何兰江。

被告:陈坚。

被告:余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菊美诉被告陈坚、余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小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小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方菊美撤回对余小琴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小琼

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

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