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508号
原告:方菊美。
委托代理人:何兰江。
被告:陈坚。
被告:余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菊美诉被告陈坚、余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小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小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方菊美撤回对余小琴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小琼
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
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