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再字第013号原审原告西安天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643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自立,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西安天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莲民监字第01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系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168号,且原、被告双方间未直接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李 南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