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陈正新,农民。
被执行人:齐伟,居民。
被执行人:许照文,居民。
被执行人:金拥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763号,责令被执行人齐伟、许照文、金拥军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正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200元。但被执行人齐伟、许照文、金拥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照文有坐落在天台县城关赤城路移民安置区房屋一套(权证号:022818,丘地号:1730703)登记在其妻陈红蔚名下,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照文登记在其妻陈红蔚名下坐落在天台县城关赤城路移民安置区房屋一套(权证号:022818,丘地号:1730703)。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小良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俊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