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贺英,男。被告薛柱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英与被告薛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英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志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贺英与被告薛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贺英,男。被告薛柱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英与被告薛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英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志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