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169号原告胶南市王台东鑫建筑材料厂,地址胶南市王台镇逄猛王村。法定代表人宋瑞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洪满,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丁军,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秀玲,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系被告之妻。
原告胶南市王台东鑫建筑材料厂与被告管洪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南市王台东鑫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4326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共计7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熊 敏
审判员 赵晓玲
审判员 赵 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