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908号罪犯杨志华,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6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杨志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