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路燕,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3月24日以需要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