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苍金保字第1号
申请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
申请人:王某某。
被
申请人:包某某。
被
申请人:林某。申请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因被申请人王某某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金乡镇涌金花园22幢二单元402室套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金乡镇涌金花园22幢二单元402室套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董文乐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玲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