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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苍金保字第1号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因被申请人王某某有逃避与王某某、包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王某某,包某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苍金保字第1号

申请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

申请人:王某某。

被

申请人:包某某。

被

申请人:林某。申请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因被申请人王某某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金乡镇涌金花园22幢二单元402室套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金乡镇涌金花园22幢二单元402室套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董文乐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玲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