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235号
原告:杨超,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智福,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智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智福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杨超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