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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146号

李长柱、李红美与李秀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长柱;李红美;李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46号

原告:李长柱,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李红美,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秀英,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李长柱、李红美诉李秀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长柱、李红美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李秀英之夫刘千军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秀英之夫刘千军的卡特100型挖掘机一台。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