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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保字第14号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与潘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保字第14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潘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潘某某所有的浙c×××××号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潘某某所有的浙c×××××号车辆。申请人陈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仁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