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保字第14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潘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潘某某所有的浙c×××××号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潘某某所有的浙c×××××号车辆。申请人陈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仁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