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民初字第85号

朱培庆与屠吉林、朱顺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85号

原告:朱培庆。

委托代理人:魏锋、陈建华。

被告:屠吉林。

被告:朱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培庆与被告屠吉林、朱顺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培庆撤回对被告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依法减半收取211.50元,由原告朱培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浙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