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颖。委托代理人晏欣荣,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X瑰,深圳市龙岗区XX儿童摄影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X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 富 泉
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
人民陪审员欧肖玲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