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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民初字第212号

李甲与李乙、泉州市××物流××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甲;李乙;泉州市××物流××责任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邱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黄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李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告:李乙。

被告:泉州市××物流××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制造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鹿路××大厦××层。

负责人:林某。

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泉州市××物流××责任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邱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文荣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