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2号申��人青岛伊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53号益青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梁作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青岛伊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汇票号码GA/0101483736的华夏银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7月19日、出票金额90000元、出票人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附海镇迪峰机械配件厂、付款行华夏银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附海镇迪峰机械配件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伊速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