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29号原告董某某,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头道镇新团结村民委七组11号。被告贾某某,女,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头道镇街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贾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头道镇街内的门市楼价值4万元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贾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头道镇街内的门市楼价值4万元部分。查封期间,该门市楼由被告贾某某管理使用,不得抵债或毁损,并不得设立任何权利负担,如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保留相应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哲
审 判 员 张轶军
代理
审判员 曹明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