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姜福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云旺。被告张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福美与被告张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福美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福美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福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福美负担。
审 判 员 石 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