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国庆 搜索“”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