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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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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