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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237号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永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