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三初字第452号原告顾军,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钟六妹,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林利江,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军于2011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军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原告已预交4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淑玲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