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九江市卡施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卡施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九江市卡施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8996.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九江市卡施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11月22日起以2833449.8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张 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