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仕达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能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波赛顿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锦福,上诉人浙江万仕达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波赛顿服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万仕达服饰有限公司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万仕达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代理
审判员 汤 泉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梁昊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