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刘本立,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阿鹏,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立与被告陈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刘本立提供的被告陈阿鹏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刘本立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再提供被告陈阿鹏的送达地址,亦未提供被告陈阿鹏已下落不明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刘本立不能提供被告陈阿鹏的确切地址,在原告不申请法院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本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全额退还原告刘本立。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刘本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兴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