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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700号

朱瑞琴与王正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瑞琴;王正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700号

原告:朱瑞琴,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被告:王正保,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琴与被告离婚王正保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瑞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瑞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