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700号
原告:朱瑞琴,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被告:王正保,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琴与被告离婚王正保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瑞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瑞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