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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9号

叶绒仙与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绒仙,沈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9号

原告:叶绒仙,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沈建明,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绒仙诉被告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绒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