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9号
原告:叶绒仙,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沈建明,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绒仙诉被告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绒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