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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334号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34号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乃原,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倪安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