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6号申请人上海乔汇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历城路70号甲201A室。
法定代表人:廖学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乔汇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汇票号码GA/0105109917的上海银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8月13日、出票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宁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富阳市富明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银行慈溪支行、背书人富阳市富明纸业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乔汇特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