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15号
原告:张金伟,男,汉族。
原告:邓丽红,女,汉族。
被告:西安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巧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伟、邓丽红与被告西安宏润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伟、邓丽红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伟、邓丽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伟、邓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张金伟、邓丽红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张金伟、邓丽红40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