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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15号

绍兴联发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绍兴联发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5号申请人绍兴联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新斗门村。

法定代表人:袁国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绍兴联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汇票号码DB/0105761808的中行慈溪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0月26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正大涂料研究所(普通合伙)、付款行中行慈溪支行营业部、背书人慈溪市正大涂料研究所(普通合伙)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联发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