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汉执字第359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93年3月2日,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家住汉滨区关庙镇,无业。2008年3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陕西少年监狱服刑。本院对张某某抢劫一案,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安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其中,对罪犯张某某判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开始后,罪犯张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一次性缴纳了全额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安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中罪犯张某某的罚金2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伟浩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