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57号原告崔珉。被告李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珉诉被告李红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珉于2011年3月2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合计45元,由被告李红亮负担。
审判员 崔银镐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