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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57号

崔珉与李红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崔珉,李红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57号原告崔珉。被告李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珉诉被告李红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珉于2011年3月2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合计45元,由被告李红亮负担。

审判员  崔银镐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