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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12号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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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谢某某,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1996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26日生子谢某某。由于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谢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家庭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被告,被告对以上事实基本予以认可,并同意协商处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孩子谢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谢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三、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四、其它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军凯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