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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628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628号原告王某某,男,1935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女,193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五被告已自动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