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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涧法执字第147号

文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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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文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亚峰银行存款或收入30882元;或���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崔亚峰自2010年12月10日起以3052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张 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