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