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郭鹏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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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郭鹏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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