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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307号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郭鹏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沙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