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

卢敏与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道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敏,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道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卢敏。

委托代理人:盛方。

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金喜。

委托代理人:郑小雄。

被告:朱道顺。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道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周 焰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明

人民陪审员  许小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