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卢敏。
委托代理人:盛方。
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金喜。
委托代理人:郑小雄。
被告:朱道顺。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嘉善商初字第147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道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周 焰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明
人民陪审员 许小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