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0号
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启东市苹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城北工业园兴龙路7号。
法定代表人:俞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启东市苹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启东市苹果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4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