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仲确字第2号申请人绍兴生态产业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被申请人浙江冶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生态产业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冶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因申请人绍兴生态产业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